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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清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清洁行业协会,是由在杭从事清洗保洁的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杭州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结合行业实际,充分发挥服务、协调和自律的职能,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联系,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本行业的情况和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杭州市清洁行业的健康、持续和有序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商务局。本会接受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195号海外海德胜大厦1613室

本会的网址:http://www.hzqj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接受杭州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拟定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向杭州市商务局提供有关杭州市清洁行业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并贯彻实施,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

(二)加强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网络建设,做好信息收集、整理、研究、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提供优劣客户筛选和交流服务;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成立杭州市清洁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制定本行业相关的技术标准,建立行业自律制度,促进行业内企业的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内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与实施,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四)推动行业的科技创新,开展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和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工作,经杭州市商务局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六)帮助会员和企业拓展市场、培育专业市场、组织发展行业及上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人才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开展适用清洁行业行业相关的人才培训、技能培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服务。

(八)承办杭州市商务局、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愿意按规定每年向协会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壹名以上会员介绍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走访考察并报理事会;

(三)提交有关入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技术咨询、专业培训等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有向本会提供对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研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五)有在本会网站优先发表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与本行业有关的文章的权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不做有损本会利益的事;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稿件;

(三)在本会帮助下解决其他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问题的义务;

(四)积极反应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经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本会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与其在本会地位相对应的会费,每年会费原则上应在6月30日前集中缴纳,缴纳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一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杭州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报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理事长)主持;会长(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50  %;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杭州市商务局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杭州市商务局申请,并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杭州市商务局审核;

经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聘任制);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报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三十二条  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非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杭州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本会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指导部门杭州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杭州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向杭州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决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授权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杭州市商务局审核,经同意,向杭州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须由3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杭州市税务局、杭州市审计局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年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杭州市商务局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杭州市民政局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杭州市商务局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会按照党章规定,可以由协会注册地所在的党委或者是杭州市商务局机关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协会注册地所在的党委或者是杭州市商务局机关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  团体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杭州市商务局审核、审批。

第七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杭州市商务局机关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121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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